河内市公安局经济警察处与相关单位在10月13日凌晨于红河、墩河查获3起使用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情况,全部涉案车辆和工具已被暂扣。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当事人使用与船上发电机相连的电渔网进行捕捞。
在海防市,黎大行坊公安9月24日对一名47岁男子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其在京泰河上的渔船上使用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近期,全国多条河流、沟渠都出现使用脉冲、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
越南公安部防范和打击环境犯罪警察局表示,这类行为不是谋生,而是“灭绝环境”的行为,会给生态系统留下难以估量的后果。该局指出,使用电击捕捞的人通常生活在沿河地区,家境困难或法律意识有限,行为多发生在夜间或凌晨;他们为眼前经济利益,没有意识到电流可能杀死大鱼、小鱼乃至鱼卵和浮游生物。
处理并不止于行政处罚。同塔省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近日建议以违反《刑法》第242条第1款“破坏水产资源罪”起诉陈明王(Trần Minh Vương)。他被指控在后江使用装有发电设备和带网耙架的木船进行捕捞。
根据规定,不使用渔船、如步行或使用简易小船进行电击捕捞的,罚款300万至500万越南盾;使用装有电击工具的渔船,罚款500万至4000万越南盾,并随船长增加而提高;直接使用电网电流捕捞的,罚款可达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组织违规的罚款翻倍。曾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追究“破坏水产资源罪”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10年。
公安部要求有效遏制电击捕鱼行为,有足够依据时不得漏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反过来,也不得将尚不构成犯罪要件的情况刑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