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公安局經濟警察處與相關單位在10月13日凌晨於紅河、墩河查獲3起使用電擊工具捕撈水產品的情況,全部涉案車輛和工具已被暫扣。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當事人使用與船上發電機相連的電漁網進行捕撈。
在海防市,黎大行坊公安9月24日對一名47歲男子作出行政處罰,原因是其在京泰河上的漁船上使用電擊工具捕撈水產品。近期,全國多條河流、溝渠都出現使用脈衝、電擊方式捕撈水產品的情況。
越南公安部防範和打擊環境犯罪警察局表示,這類行為不是謀生,而是“滅絕環境”的行為,會給生態系統留下難以估量的後果。該局指出,使用電擊捕撈的人通常生活在沿河地區,家境困難或法律意識有限,行為多發生在夜間或凌晨;他們為眼前經濟利益,沒有意識到電流可能殺死大魚、小魚乃至魚卵和浮游生物。
處理並不止於行政處罰。同塔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近日建議以違反《刑法》第242條第1款“破壞水產資源罪”起訴陳明王(Trần Minh Vương)。他被指控在後江使用裝有發電設備和帶網耙架的木船進行捕撈。
根據規定,不使用漁船、如步行或使用簡易小船進行電擊捕撈的,罰款300萬至500萬越南盾;使用裝有電擊工具的漁船,罰款500萬至4000萬越南盾,並隨船長增加而提高;直接使用電網電流捕撈的,罰款可達4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組織違規的罰款翻倍。曾因該行為被行政處罰後再次違規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被追究“破壞水產資源罪”刑事責任,最高刑期為10年。
公安部要求有效遏制電擊捕魚行為,有足夠依據時不得漏罪、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責;反過來,也不得將尚不構成犯罪要件的情況刑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