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238号法令,对劳动、社会保险及越南劳动者依合同赴海外务工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处罚。该法令同时涉及预防劳动事故和职业病方面的违规行为,其中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或职业病筛查的,按每名劳动者计算处罚。
按法令规定,用人单位对每名未获定期体检或未获职业病筛查的劳动者,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个人罚款总额上限为7500万越南盾。由于法令第7条规定对组织的罚款为对个人罚款的两倍,因此违规组织最高可被罚1.5亿越南盾。
法令还规定,劳动者转岗从事更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工作前,或劳动者因劳动事故、职业病康复后返岗前,用人单位未安排体检的,按每名受影响劳动者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个人上限7500万越南盾,组织上限1.5亿越南盾。已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下降程度的劳动者不适用这一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未对因劳动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治疗、疗养和功能康复,或未按医疗鉴定委员会结论安排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按每名劳动者罚款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个人罚款总额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组织罚款同样加倍。
法令还列出其他处罚情形,包括未向劳动者告知劳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工作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卫生措施,未组织识别评估工作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在严格安全卫生要求的设备、物资和化学品存放使用场所设置越南语及劳动者通用语言的警示标识,以及未在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卫生风险评估计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