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238號法令,對勞動、社會保險及越南勞動者依合同赴海外務工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規定處罰。該法令同時涉及預防勞動事故和職業病方面的違規行為,其中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進行定期體檢或職業病篩查的,按每名勞動者計算處罰。

按法令規定,用人單位對每名未獲定期體檢或未獲職業病篩查的勞動者,將被處以100萬至300萬越南盾罰款,個人罰款總額上限為7500萬越南盾。由於法令第7條規定對組織的罰款為對個人罰款的兩倍,因此違規組織最高可被罰1.5億越南盾。

法令還規定,勞動者轉崗從事更繁重、有毒有害或危險工作前,或勞動者因勞動事故、職業病康復後返崗前,用人單位未安排體檢的,按每名受影響勞動者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個人上限7500萬越南盾,組織上限1.5億越南盾。已由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勞動能力下降程度的勞動者不適用這一規定。

此外,用人單位未對因勞動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進行治療、療養和功能康復,或未按醫療鑑定委員會結論安排與其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按每名勞動者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個人罰款總額不超過7500萬越南盾,組織罰款同樣加倍。

法令還列出其他處罰情形,包括未向勞動者告知勞動事故、職業病情況及工作場所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衛生措施,未組織識別評估工作場所危險有害因素,未在嚴格安全衛生要求的設備、物資和化學品存放使用場所設置越南語及勞動者通用語言的警示標識,以及未在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和落實安全衛生風險評估計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