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海关局区域二分局于10月14日至16日举办系列会议,向化学品经营企业宣讲前体进出口法规并解答手续疑难。16日为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安、市工贸厅、海关及企业代表参加。与一般法规宣讲不同,现场交流集中在企业办理进口手续、申报化学成分、申请许可证和履行报告义务时遇到的具体情形。

会上,一家专营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代表说,公司经营多种受特别管控的产品,包括工业油脂,但生产商提供的安全数据表(SDS)未完整显示每种化学物质的CAS编码。部分供应商还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布成分和含量。当海关要求解释并补充信息以完成进口手续时,企业感到无所适从。该代表问:“如果生产商不提供CAS编码和化学成分,企业该如何向海关解释?”

另有企业提出,部分生产商同意提供单独文件说明成分和含量,但企业不确定这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用于海关申报和年度化学品活动报告。市工贸厅工业管理科代表黎氏芳兰回应称,进口企业须对越南语安全数据表的准确性负责。若生产商提供附确认的补充文件,企业可用相关信息按规定完善SDS;反之,若无生产商文件或确认,管理部门难以找到审核档案的依据。她表示,这是许多企业反映的堵点,既要满足管理要求,又要保护生产商商业秘密,需要研究妥善处理办法,工贸厅将记录并与工贸部化学品局继续沟通。

国家数据库信息更新也是企业关注的问题。有企业称,某产品两年前已登记并公布使用目的,但生产商后来更新SDS、改变部分成分含量,导致进口档案信息与已登记数据不一致,企业担心办理海关手续时遇到困难。另一企业举例,前10批货按旧配方进口,第11批时生产商改变成分但保留商品名称;若调整已登记产品数据,担心影响此前批次的申报历史,若创建新产品编码又不清楚程序。黎氏芳兰表示,需区分商品名称变更与化学成分变更;需调整已公布信息的,企业可联系化学品局下属数据库运营单位获取指导;对于成分改变但保留商品名称的情形,工贸厅将记录并与专业机构进一步沟通以明确处理方式。

此外,有出口加工区企业询问使用化学品与生产、经营化学品的界限。该企业使用溶剂配合胶水粘合发动机零部件生产中的钢板层,因涉及混合工序,不确定是否被视为化学品生产而需单独申请许可证。黎氏芳兰在了解使用目的后解释,若企业仅为内部生产流程混合化学品,售出产品为完整零部件而非化学品,则该工序无需申请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但仍须遵守安全、储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全部要求。她提醒企业区分进口化学品自用与进口用于生产、经营化学品,这是确定许可证类型和手续的重要依据;对于同时含第1组和第2组前体的混合物,企业应按档案完整申报成分,避免重复办理许可手续。

区域二分局表示,通过三天会议集中解答前体进出口活动中的问题,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加强对化学品被利用于制毒目的的风险控制。海关、公安和市工贸厅就前体管理新规、化学品进口许可手续及实际堵点交换意见并提供指导,以期为企创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