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总结1986至2026年革新开放40年的报告中,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适应气候变化列为落实党代会决议的重点内容。报告认为,越南在这一领域的认识不断更新和充实,已成为党的重要文件内容之一。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越南法律规定了须公开的信息类别。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131条要求公开战略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计划,以及排放源、废弃物和废弃物处理信息,严重和特别严重污染退化区域及环境事故风险区域信息,环境报告和环境检查结果;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114条则对公开的环境信息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并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提供环境信息。
政府2015年2月14日颁布的第19/2015号法令细化了向居民社区提供环境信息的形式,包括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文件、出版物,在管理机构、投资方和生产服务企业官方网站发布,在生产服务场所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公开张贴,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居民社区宣讲,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须定期提供的信息至少每年一次,涵盖环境法律文件、国家和地方环境现状报告、严重污染企业名单和严重污染退化区域名单、排放源和危险废弃物信息、环境专题出版物、检查和处理结果,以及居民区内生产服务企业的环保活动等。
在信息获取的总体制度上,越南国会2016年4月6日通过《信息获取法》,该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被视为具体化2013年《宪法》第25条公民权利以及信息自由、反腐败国际承诺的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公开信息和应公民要求提供信息的原则、程序和流程。2026年4月23日,国会颁布新的《信息获取法》,共4章31条,比2016年法律减少1章、6条。
原司法部刑事行政法司司长阮氏金钗博士表示,2026年《信息获取法》作出全面修改,旨在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加强国家机关和公立事业单位的问责、公开与透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适应各级行政单位重组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落实分级分权,并推动数字政府建设以克服历年不足。她指出,新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和负有提供信息责任的主体,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制作和掌握的信息,也适用于承担基本必要公共服务任务的公立事业单位及国家交办管理的单位。
阮氏金钗还提到新法在环境和土地等社会关注领域的公开要求。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环境事故应急计划、环境事故信息、排入地表水的排放源及省内环境事故风险源信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许可证、自然遗产和自然生态系统及物种基因信息、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以及土壤、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沉积物和水生环境监测结果等。土地方面,第17条第1款第1点规定须公开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计划、土地价格、土地收回、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调查评估结果、强制清点决定以及安全走廊内用地界标等。
河内法律大学经济法系讲师阮氏姮建议,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信息请求人被拒绝提供环境信息或所获信息并非其申请信息时的申诉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她还提出加强对民众特别是生产服务企业宣传环境信息获取权,增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资源环境专业数据库建设和未数字化信息源的数字化,通过互联网提供和接收环境信息,统一电子表格,并推进电子文件在管理和信息交流中的使用。
越南数字传播协会下属传播政策与发展研究所的阮德林在谈及数字时代信息获取的性别视角时表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应被视为数字生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引用统计总局(现隶属财政部的统计局)2023年数据指出,仅34%的残疾人能够上网,而非残疾人比例为74%;越南少数民族语言在互联网上几乎不存在,限制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他还警告算法偏见、性别和民族成见以及网络空间性别暴力等风险,并提出技术、社会和法律三个层面的解决方案,强调人与技术应同步发展,创新不得损害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