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委员会10月12日颁布第143/2026/QĐ-UBND号决定,规范全市公园、绿化树木及水面的管理。该决定自10月22日起生效,其中明确禁止在公共绿化树上悬挂、张贴广告牌、招牌及其他物品,也禁止未经有权机关许可在树上拉线、布置装饰灯而影响树木生长。

决定列出的禁止行为还包括:种植禁种目录内的树种;擅自在人行道、隔离带、交通节点及公共区域违规种树;未经许可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砍枝、挖根、断根;在树上凿孔、钉钉、剥树皮;向树根倾倒垃圾、有毒物质和建筑材料;在树根周围便溺、生火做饭、烧根、砌台。此外,占用绿化用地、在现有或规划绿化地上违法建设、阻碍依规种树,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养护责任,也在禁止之列。

决定同时规定绿化树木损害赔偿价值的确定办法,依据第258/2025/NĐ-CP号议定第28条及相关条款执行。养护费用按市人民委员会在编制赔偿方案时公布的公共绿化树木维护单价计算;能够确定种植时间的树木,养护修剪费用按种植后第一个10年、第二个10年及其后年份分三档单价计算;无法确定种植时间的,按20年折算,并根据树干直径分档:直径50厘米以下、50至80厘米以下、80厘米以上分别适用不同单价。

对于国家投资管理的树木,因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或国家管理的绿化空间发展项目需要迁移的,决定规定优先用于补种树木、发展绿化空间,不补偿树木价值。决定还要求组织、团体、家庭和个人参与保护公园、绿化树木和水面,发现侵害行为或树木有折断、倒伏风险时及时通知有权机关;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须在管理范围内种树养护,不得种植禁种树种,并及时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或按分级管理的绿化管理单位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