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委員會10月12日頒佈第143/2026/QĐ-UBND號決定,規範全市公園、綠化樹木及水面的管理。該決定自10月22日起生效,其中明確禁止在公共綠化樹上懸掛、張貼廣告牌、招牌及其他物品,也禁止未經有權機關許可在樹上拉線、佈置裝飾燈而影響樹木生長。
決定列出的禁止行為還包括:種植禁種目錄內的樹種;擅自在人行道、隔離帶、交通節點及公共區域違規種樹;未經許可擅自砍伐、遷移樹木或砍枝、挖根、斷根;在樹上鑿孔、釘釘、剝樹皮;向樹根傾倒垃圾、有毒物質和建築材料;在樹根周圍便溺、生火做飯、燒根、砌臺。此外,佔用綠化用地、在現有或規劃綠化地上違法建設、阻礙依規種樹,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管理養護責任,也在禁止之列。
決定同時規定綠化樹木損害賠償價值的確定辦法,依據第258/2025/NĐ-CP號議定第28條及相關條款執行。養護費用按市人民委員會在編制賠償方案時公佈的公共綠化樹木維護單價計算;能夠確定種植時間的樹木,養護修剪費用按種植後第一個10年、第二個10年及其後年份分三檔單價計算;無法確定種植時間的,按20年折算,並根據樹幹直徑分檔:直徑50釐米以下、50至80釐米以下、80釐米以上分別適用不同單價。
對於國家投資管理的樹木,因使用公共投資資金的項目或國家管理的綠化空間發展項目需要遷移的,決定規定優先用於補種樹木、發展綠化空間,不補償樹木價值。決定還要求組織、團體、家庭和個人參與保護公園、綠化樹木和水面,發現侵害行為或樹木有折斷、倒伏風險時及時通知有權機關;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須在管理範圍內種樹養護,不得種植禁種樹種,並及時向鄉級人民委員會或按分級管理的綠化管理單位反映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