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就工贸部正在征求意见的成品油经营法令草案提交意见,主张在把定价权交给企业的同时,配套透明、符合价格法与竞争法的监督机制。该组织还就价格申报手续、最高限价适用和竞争监督中的市场份额门槛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VCCI认为,草案中的价格计算公式应作为企业申报、解释和接受价格形成监督的依据,而不应成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强加利润水平或成本的工具。草案要求经营者在每次调价时逐项分析价格构成要素相较上一次调整的变动,VCCI指出这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负担,建议简化分销商的定价材料,把检查重点放在数据是否准确、真实以及是否遵守价格和竞争规定上。
针对偏远地区独立分销商的最高限价适用问题,VCCI提出,由头部批发商公布的最高价格可能未充分反映分销商的实际成本,因为运输条件和经营规模各不相同。该组织建议明确适用最高限价的依据,并考虑允许分销商反映实际成本,或仅在价格平抑期间适用最高价格。
在价格申报方面,草案规定分销商有权以低于头部批发商公布的价格销售,且头部批发商涨价时不必跟涨。VCCI指出,若分销商采用头部批发商已申报的价格,再要求其单独申报会造成手续重复,建议通过数据互联系统一次申报即可;若自行确定不同价格,可采用简化的电子申报方式。该组织还建议重新审视申报时限,现行要求在新价格生效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可能给尚未建立自动申报系统的企业带来合规压力。
VCCI还建议修改竞争监督条款,由工贸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跟踪价格申报数据、发现违法迹象后按《竞争法》移送有权限机关。该组织特别提出删除草案中30%合计市场份额门槛,认为设定该门槛可能被理解为缩小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发现和处理范围;价格构成要素的客观变动应在评估行为时予以考虑,但不应成为排除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