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就工貿部正在徵求意見的成品油經營法令草案提交意見,主張在把定價權交給企業的同時,配套透明、符合價格法與競爭法的監督機制。該組織還就價格申報手續、最高限價適用和競爭監督中的市場份額門檻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VCCI認為,草案中的價格計算公式應作為企業申報、解釋和接受價格形成監督的依據,而不應成為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外強加利潤水平或成本的工具。草案要求經營者在每次調價時逐項分析價格構成要素相較上一次調整的變動,VCCI指出這可能給中小企業帶來負擔,建議簡化分銷商的定價材料,把檢查重點放在數據是否準確、真實以及是否遵守價格和競爭規定上。
針對偏遠地區獨立分銷商的最高限價適用問題,VCCI提出,由頭部批發商公佈的最高價格可能未充分反映分銷商的實際成本,因為運輸條件和經營規模各不相同。該組織建議明確適用最高限價的依據,並考慮允許分銷商反映實際成本,或僅在價格平抑期間適用最高價格。
在價格申報方面,草案規定分銷商有權以低於頭部批發商公佈的價格銷售,且頭部批發商漲價時不必跟漲。VCCI指出,若分銷商採用頭部批發商已申報的價格,再要求其單獨申報會造成手續重複,建議通過數據互聯繫統一次申報即可;若自行確定不同價格,可採用簡化的電子申報方式。該組織還建議重新審視申報時限,現行要求在新價格生效後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可能給尚未建立自動申報系統的企業帶來合規壓力。
VCCI還建議修改競爭監督條款,由工貿部和省級人民委員會跟蹤價格申報數據、發現違法跡象後按《競爭法》移送有權限機關。該組織特別提出刪除草案中30%合計市場份額門檻,認為設定該門檻可能被理解為縮小對限制競爭協議的發現和處理範圍;價格構成要素的客觀變動應在評估行為時予以考慮,但不應成為排除審查限制競爭協議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