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26年3月16日发布的第44/2026/VBHN-VPQH号土地法合并文本,对土地收回的适用情形作出集中列明。该文本涉及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限与责任以及民众义务,其中明确,土地被交付或出租给错误对象、或由无权机关交付、出租的,将被收回。
根据文本第81条,因使用行为违法而被收回的情形包括:使用土地不符合国家交付、出租或承认使用权时确定的用途,且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反;使用人毁坏土地,已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反;以及土地被交付、出租给错误对象或由无权机关交付、出租。此外,接受转让或受赠于依法不得转让、赠与者的土地,也属于收回范围。
文本还规定,国家交付管理而被侵占、占用的土地,使用人未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以及农用地长期闲置等情形可被收回。具体时限为:一年生作物用地和水产养殖用地连续12个月未使用,多年生作物用地连续18个月未使用,林地连续24个月未使用,且已受行政处罚而未按处罚决定期限投入使用的,将被收回。
对于投资项目用地,文本规定自实地移交土地起连续12个月未使用,或使用进度比投资方案所载进度慢24个月的,可收回土地。若未投入使用或进度滞后,投资方最多可获不超过24个月的延期,并须就延期期间补缴相当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款项;延期届满仍未投入使用,国家收回土地且不补偿土地、地上附着资产及剩余土地投入费用。文本同时明确,上述财政义务、农用地闲置和项目用地三类情形不适用于不可抗力情况。
除违法使用外,文本还列出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而收回的情形,包括:获国家无偿交付土地的组织被解散、破产或依法终止活动;土地使用人死亡且履行财产义务后无继承人;有期限交付、出租的土地未获延期;依法终止投资项目;以及依法被收回林地。使用人减少或不再有用地需求并自愿提交交回土地申请的,也属于收回情形。
文本另规定因威胁人身安全或不再具备继续使用条件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居住用地处于污染环境区域且有威胁人身安全风险,其他土地处于污染区域且按既定用途不再具备继续使用能力;以及居住用地存在滑坡、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威胁人身安全,其他土地因滑坡、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不再具备继续使用能力。上述收回须分别依据有权机关已生效的处理文件、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决定、交付或出租土地决定及相关权证、终止投资项目文件、收回林地文件、使用人交回土地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关于污染、滑坡、沉降或自然灾害影响程度的认定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