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26年3月16日發佈的第44/2026/VBHN-VPQH號土地法合併文本,對土地收回的適用情形作出集中列明。該文本涉及土地所有權制度、國家權限與責任以及民眾義務,其中明確,土地被交付或出租給錯誤對象、或由無權機關交付、出租的,將被收回。
根據文本第81條,因使用行為違法而被收回的情形包括:使用土地不符合國家交付、出租或承認使用權時確定的用途,且已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繼續違反;使用人毀壞土地,已受行政處罰後仍繼續違反;以及土地被交付、出租給錯誤對象或由無權機關交付、出租。此外,接受轉讓或受贈於依法不得轉讓、贈與者的土地,也屬於收回範圍。
文本還規定,國家交付管理而被侵佔、佔用的土地,使用人未履行對國家的財政義務,以及農用地長期閒置等情形可被收回。具體時限為:一年生作物用地和水產養殖用地連續12個月未使用,多年生作物用地連續18個月未使用,林地連續24個月未使用,且已受行政處罰而未按處罰決定期限投入使用的,將被收回。
對於投資項目用地,文本規定自實地移交土地起連續12個月未使用,或使用進度比投資方案所載進度慢24個月的,可收回土地。若未投入使用或進度滯後,投資方最多可獲不超過24個月的延期,並須就延期期間補繳相當於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款項;延期屆滿仍未投入使用,國家收回土地且不補償土地、地上附著資產及剩餘土地投入費用。文本同時明確,上述財政義務、農用地閒置和項目用地三類情形不適用於不可抗力情況。
除違法使用外,文本還列出因依法終止土地使用而收回的情形,包括:獲國家無償交付土地的組織被解散、破產或依法終止活動;土地使用人死亡且履行財產義務後無繼承人;有期限交付、出租的土地未獲延期;依法終止投資項目;以及依法被收回林地。使用人減少或不再有用地需求並自願提交交回土地申請的,也屬於收回情形。
文本另規定因威脅人身安全或不再具備繼續使用條件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居住用地處於汙染環境區域且有威脅人身安全風險,其他土地處於汙染區域且按既定用途不再具備繼續使用能力;以及居住用地存在滑坡、沉降或其他自然災害影響威脅人身安全,其他土地因滑坡、沉降或其他自然災害不再具備繼續使用能力。上述收回須分別依據有權機關已生效的處理文件、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決定、交付或出租土地決定及相關權證、終止投資項目文件、收回林地文件、使用人交回土地文件,以及有權機關關於汙染、滑坡、沉降或自然災害影響程度的認定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