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吸收、解释与修改意见的报告。阮辉进表示,在完善草案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补充性别平等与民族政策的影响评估,尤其是电子诉讼对少数民族同胞和边远地区居民的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继续评估草案影响,重点关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民众接触电子诉讼的能力。
草案第18条规定,电子诉讼活动不得限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阮辉进称,实施工作将在《刑事诉讼法》执行决议中具体化,明确路线图、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对尚未满足必要条件者的适当替代方式。针对电子诉讼条款,有意见要求与《电子交易法》《网络安全法》《数据法》等关于数字签名、电子身份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规定保持统一。草案第18条据此修改,进一步明确电子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以及合法性、认证、完整性、可追溯、保密和数据安全要求。
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审查并将党的主张政策制度化,同时吸收常委会、审查机关和国会代表的意见。常委会还要求与《刑法(修订)草案》《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主持起草机关密切配合,并审查已颁布的《刑事执行法》《临时拘留、临时监禁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法》等法律,确保统一同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配合公安部及有关机关,对照草案与《刑法(修订)草案》、同批提交国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及现行法律的相关内容。
关于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有意见要求审查以确保与《刑法(修订)草案》同步,特别是法人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仍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草案已修改第二十九章及相关规定,其中第431条规定对商业法人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依据,须与个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法人刑事责任条件挂钩。第250条、第260条、第278条和第439条则规定证明问题、侦查结论、起诉书、论罪和审判等相关内容。
对于乡级公安正副负责人作为调查员的权限,以及调查机关重组时任务移交问题,阮辉进表示,相关内容已经审查,将在《刑事诉讼法》执行决议中具体规定,确保与《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同步,维持诉讼活动畅通,不遗漏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