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吸收、解釋與修改意見的報告。阮輝進表示,在完善草案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補充性別平等與民族政策的影響評估,尤其是電子訴訟對少數民族同胞和邊遠地區居民的實施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繼續評估草案影響,重點關注偏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區民眾接觸電子訴訟的能力。
草案第18條規定,電子訴訟活動不得限制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阮輝進稱,實施工作將在《刑事訴訟法》執行決議中具體化,明確路線圖、基礎設施條件,以及對尚未滿足必要條件者的適當替代方式。針對電子訴訟條款,有意見要求與《電子交易法》《網絡安全法》《數據法》等關於數字簽名、電子身份和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規定保持統一。草案第18條據此修改,進一步明確電子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以及合法性、認證、完整性、可追溯、保密和數據安全要求。
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繼續研究、審查並將黨的主張政策制度化,同時吸收常委會、審查機關和國會代表的意見。常委會還要求與《刑法(修訂)草案》《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主持起草機關密切配合,並審查已頒佈的《刑事執行法》《臨時拘留、臨時監禁及禁止離開居住地法》等法律,確保統一同步。最高人民檢察院已配合公安部及有關機關,對照草案與《刑法(修訂)草案》、同批提交國會審議通過的法律草案及現行法律的相關內容。
關於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有意見要求審查以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同步,特別是法人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仍作為刑事責任主體的情形。草案已修改第二十九章及相關規定,其中第431條規定對商業法人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依據,須與個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及法人刑事責任條件掛鉤。第250條、第260條、第278條和第439條則規定證明問題、偵查結論、起訴書、論罪和審判等相關內容。
對於鄉級公安正副負責人作為調查員的權限,以及調查機關重組時任務移交問題,阮輝進表示,相關內容已經審查,將在《刑事訴訟法》執行決議中具體規定,確保與《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同步,維持訴訟活動暢通,不遺漏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