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鼓励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之际,围绕这些企业应当通过何种路径成长、规模扩张是否会挤压市场竞争的讨论正在展开。一篇由越南国家货币政策咨询委员会成员撰写的评论文章提出,政策目标不只是增加大企业数量,更重要的是企业靠什么变大,以及这种壮大能否让经济更有效率。

文章认为,在加工制造、能源、基础设施、物流、数字技术和研发等领域,规模是参与竞争的条件之一。产量上升后,企业可以把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多产品上,推进流程专业化、人员培训和研发投入;具备能力的龙头企业还可能带动国内供应商网络,让配套企业获得市场,并把生产和管理标准扩散到整个价值链。

但文章强调,问题不在企业大小,而在壮大的质量。企业规模可能来自资本积累、技术革新、良好管理和接受竞争,也可能来自其他企业无法获得的优惠准入。前者提升生产能力和经济价值,后者则依靠地位形成优势,削弱创新动力,使社会资源无法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

文章指出,规模集中本身是正常经济规律,企业可通过投资、并购、技术革新、扩大市场或重组生产实现增长,规模大并不等同于垄断。需要识别的界限是市场地位被用来阻碍竞争,例如向供应商施加不利条件、区别对待合作伙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对手后再提价。在数字经济中,风险还在于控制数据、平台和连接标准,使用户和其他企业难以转向其他服务。

文章认为,垄断不只表现为价格高,还可能减少消费者选择、限制市场进入机会并拖慢创新。当企业不再承受来自对手的显著压力,改善质量和降低成本的动力也会减弱,损失会从被排挤出市场的企业扩散到消费者、劳动者和整个经济。因此,评估市场力量不能只看某一时点的规模或市场份额,反垄断也不等于反对大企业。

在政策设计上,文章主张竞争政策应从规则制定阶段就纳入考量。许可规定、技术标准或经营条件如果超出必要要求,可能给新企业制造障碍;投资优惠政策如果只有一组企业能够获得,也可能影响竞争。文章提出,竞争影响评估应成为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实质部分。

文章还提到,法律条文相对完整并不足以保证结果,执行环节同样关键。如果主管机构缺乏发现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处理迟缓或适用标准不一致,市场仍可能被难以察觉的协议和优势所左右;反之,规定不清或执行随意,会让企业面临政策风险,削弱长期投资动力。竞争管理机构需要具备分析市场数据、评估经济集中交易和发现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能力,在平台经济等新市场还应关注数据控制、自我优待和锁定用户等做法。

文章最后提出,企业应被视为对市场负有责任的主体,成功不只以营收、市值或资产规模衡量,还包括创新能力、就业质量、财政贡献、守法程度以及带动其他企业共同发展的能力。文章写道,越南需要更多大企业,但其价值必须由创造产品、技术、就业和新价值的能力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