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鼓勵形成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之際,圍繞這些企業應當通過何種路徑成長、規模擴張是否會擠壓市場競爭的討論正在展開。一篇由越南國家貨幣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撰寫的評論文章提出,政策目標不只是增加大企業數量,更重要的是企業靠什麼變大,以及這種壯大能否讓經濟更有效率。

文章認為,在加工製造、能源、基礎設施、物流、數字技術和研發等領域,規模是參與競爭的條件之一。產量上升後,企業可以把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多產品上,推進流程專業化、人員培訓和研發投入;具備能力的龍頭企業還可能帶動國內供應商網絡,讓配套企業獲得市場,並把生產和管理標準擴散到整個價值鏈。

但文章強調,問題不在企業大小,而在壯大的質量。企業規模可能來自資本積累、技術革新、良好管理和接受競爭,也可能來自其他企業無法獲得的優惠准入。前者提升生產能力和經濟價值,後者則依靠地位形成優勢,削弱創新動力,使社會資源無法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

文章指出,規模集中本身是正常經濟規律,企業可通過投資、併購、技術革新、擴大市場或重組生產實現增長,規模大並不等同於壟斷。需要識別的界限是市場地位被用來阻礙競爭,例如向供應商施加不利條件、區別對待合作伙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排擠對手後再提價。在數字經濟中,風險還在於控制數據、平臺和連接標準,使用戶和其他企業難以轉向其他服務。

文章認為,壟斷不只表現為價格高,還可能減少消費者選擇、限制市場進入機會並拖慢創新。當企業不再承受來自對手的顯著壓力,改善質量和降低成本的動力也會減弱,損失會從被排擠出市場的企業擴散到消費者、勞動者和整個經濟。因此,評估市場力量不能只看某一時點的規模或市場份額,反壟斷也不等於反對大企業。

在政策設計上,文章主張競爭政策應從規則制定階段就納入考量。許可規定、技術標準或經營條件如果超出必要要求,可能給新企業製造障礙;投資優惠政策如果只有一組企業能夠獲得,也可能影響競爭。文章提出,競爭影響評估應成為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的實質部分。

文章還提到,法律條文相對完整並不足以保證結果,執行環節同樣關鍵。如果主管機構缺乏發現限制競爭行為的能力、處理遲緩或適用標準不一致,市場仍可能被難以察覺的協議和優勢所左右;反之,規定不清或執行隨意,會讓企業面臨政策風險,削弱長期投資動力。競爭管理機構需要具備分析市場數據、評估經濟集中交易和發現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能力,在平臺經濟等新市場還應關注數據控制、自我優待和鎖定用戶等做法。

文章最後提出,企業應被視為對市場負有責任的主體,成功不只以營收、市值或資產規模衡量,還包括創新能力、就業質量、財政貢獻、守法程度以及帶動其他企業共同發展的能力。文章寫道,越南需要更多大企業,但其價值必須由創造產品、技術、就業和新價值的能力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