岘港市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中,不仅争夺孩子抚养权,还对房产、土地和债务分割存在分歧。和荣县人民法院(旧岘港市)审理后,对土地归属、房屋价值和债务性质作出认定。
法院查明,涉事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丈夫N某个人名下,来源于其父亲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赠予合同单独赠予N某。妻子A某主张土地是公婆赠予夫妻双方,但未能提供证据;N某的父亲也确认只赠予儿子一人。法院据此认定土地为N某个人财产,驳回A某分割土地使用权的请求。
对于婚姻期间建造的两层楼房,夫妻双方均承认是共同财产。N某以贡献较大为由要求分得70%价值,A某则要求平分。法院认为,建房资金来自借款和赊购材料,N某负责还债,A某负担家庭生活开支和育儿,房屋是双方共同劳动成果,因此平分房屋价值是适当的。
债务方面,法院认定拖欠建材公司超过1.84亿越南盾的货款,以及向证人Tr某借的3000万越南盾和5.1钱黄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N某主张向P某借款8000万越南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银行贷款,但未能举证,法院认定为N某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5000万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