峴港市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不僅爭奪孩子撫養權,還對房產、土地和債務分割存在分歧。和榮縣人民法院(舊峴港市)審理後,對土地歸屬、房屋價值和債務性質作出認定。
法院查明,涉事土地的使用權登記在丈夫N某個人名下,來源於其父親於2016年1月11日通過贈予合同單獨贈予N某。妻子A某主張土地是公婆贈予夫妻雙方,但未能提供證據;N某的父親也確認只贈予兒子一人。法院據此認定土地為N某個人財產,駁回A某分割土地使用權的請求。
對於婚姻期間建造的兩層樓房,夫妻雙方均承認是共同財產。N某以貢獻較大為由要求分得70%價值,A某則要求平分。法院認為,建房資金來自借款和賒購材料,N某負責還債,A某負擔家庭生活開支和育兒,房屋是雙方共同勞動成果,因此平分房屋價值是適當的。
債務方面,法院認定拖欠建材公司超過1.84億越南盾的貨款,以及向證人Tr某借的3000萬越南盾和5.1錢黃金,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各承擔一半。N某主張向P某借款8000萬越南盾用於償還夫妻共同銀行貸款,但未能舉證,法院認定為N某個人債務,由其自行償還50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