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其中拟规定房地产拍卖的预缴保证金为起拍价的20%至50%。在讨论中,多名国会代表就这一比例提出不同意见,核心争议在于提高保证金能否遏制“抬价后弃保”,以及是否会限制有真实购房需求者的参与。

来自同奈省的代表黎女垂杨表示,她基本赞同出台该法的必要性,也认可草案提高参与者责任、限制抬价后弃保的目标。但她认为50%的上限“非常高”,尤其是价值较大的地块,竞拍者需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占用大笔资金,会降低有真实需求者的参与能力和竞拍竞争程度,影响土地资源开发效率。她建议将上限下调至起拍价的30%,配合银行信贷机制,既吸引真实需求者,也提高竞拍竞争性。

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氏燕同样认为需要有力措施防止弃保,但要求审慎考虑个人住宅用地拍卖适用20%至50%的比例。她指出,保证金过高会使有购房需求、具备财务能力但手头现金不足的人无法参与,弃保问题或可部分解决,竞拍竞争程度却会下降。她还提到,第66.11/2026号决议目前对个人住宅用地拍卖适用10%至50%的幅度,而草案将下限提高到20%,建议进一步说明选择该比例的依据,并评估弃保主要集中在哪类资产、何种价格和比例。

河内代表阮文胜则主张建立足够有力的机制终结抬价弃保,尤其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他举例说,2024年河内清威县组织拍卖的68块土地中,有地块成交价超过每平方米1亿越盾,但到期仅13块完成财务义务;朔山县还出现报价高达每平方米300亿越盾后弃保的情况,导致拍卖活动中断。他认为这类事件不仅违反付款义务,还会造成虚假价格水平,影响周边房地产价格、土地管理和财政收入进度。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武黄银建议,修订草案应统一规定拍卖组织的原则、顺序和程序,而拍卖决定权、受让条件、结果审批、财务义务履行及资产登记移交则遵循专门法律。他还提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问题:企业竞得资产、完成义务并已投资经营或转让后,若拍卖结果因程序违规被撤销,应明确善意买受人的保护范围、资产收回与返还、费用处理、赔偿责任及第三方权利。他认为撤销拍卖结果并不意味着此后产生的合同、交易或投资活动一律无效。

司法部长黄清松回应称,20%至50%的保证金比例并非新设,此前已在第66.11/2026号决议中规定,草案只是建议将其法律化,目的是纠正弃保抬价、压价等对房地产市场整体价格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他表示,该规定实施9个月来对控制这一状况“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