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其中擬規定房地產拍賣的預繳保證金為起拍價的20%至50%。在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就這一比例提出不同意見,核心爭議在於提高保證金能否遏制“抬價後棄保”,以及是否會限制有真實購房需求者的參與。

來自同奈省的代表黎女垂楊表示,她基本贊同出臺該法的必要性,也認可草案提高參與者責任、限制抬價後棄保的目標。但她認為50%的上限“非常高”,尤其是價值較大的地塊,競拍者需在整個拍賣過程中佔用大筆資金,會降低有真實需求者的參與能力和競拍競爭程度,影響土地資源開發效率。她建議將上限下調至起拍價的30%,配合銀行信貸機制,既吸引真實需求者,也提高競拍競爭性。

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謝氏燕同樣認為需要有力措施防止棄保,但要求審慎考慮個人住宅用地拍賣適用20%至50%的比例。她指出,保證金過高會使有購房需求、具備財務能力但手頭現金不足的人無法參與,棄保問題或可部分解決,競拍競爭程度卻會下降。她還提到,第66.11/2026號決議目前對個人住宅用地拍賣適用10%至50%的幅度,而草案將下限提高到20%,建議進一步說明選擇該比例的依據,並評估棄保主要集中在哪類資產、何種價格和比例。

河內代表阮文勝則主張建立足夠有力的機制終結抬價棄保,尤其在土地使用權拍賣中。他舉例說,2024年河內清威縣組織拍賣的68塊土地中,有地塊成交價超過每平方米1億越盾,但到期僅13塊完成財務義務;朔山縣還出現報價高達每平方米300億越盾後棄保的情況,導致拍賣活動中斷。他認為這類事件不僅違反付款義務,還會造成虛假價格水平,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土地管理和財政收入進度。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武黃銀建議,修訂草案應統一規定拍賣組織的原則、順序和程序,而拍賣決定權、受讓條件、結果審批、財務義務履行及資產登記移交則遵循專門法律。他還提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問題:企業競得資產、完成義務並已投資經營或轉讓後,若拍賣結果因程序違規被撤銷,應明確善意買受人的保護範圍、資產收回與返還、費用處理、賠償責任及第三方權利。他認為撤銷拍賣結果並不意味著此後產生的合同、交易或投資活動一律無效。

司法部長黃清松回應稱,20%至50%的保證金比例並非新設,此前已在第66.11/2026號決議中規定,草案只是建議將其法律化,目的是糾正棄保抬價、壓價等對房地產市場整體價格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他表示,該規定實施9個月來對控制這一狀況“效果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