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公安廳10月18日向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設備的企業發出提醒,企業使用攝像頭、追蹤軟件等技術手段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時,須確保勞動者明確知曉相關措施,否則可能被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該廳指出,攝像頭和追蹤軟件在勞動管理中日益普及,但影像、活動信息、位置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數據可能屬於個人數據,其收集和處理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原則,包括透明和告知要求。
同塔省公安廳說明,法律並不禁止企業安裝監控攝像頭或使用設備管理軟件,這類工具可用於保障安全、保護財產、管理運營和提高工作效率,安裝攝像頭本身不構成違法。但該廳強調,勞動者在有攝像頭的環境中工作或使用企業設備、軟件,並不意味著企業當然可以不經告知收集和使用勞動者的一切相關數據。企業應明確收集目的、數據範圍、處理方式、保存期限和保護措施,並按規定向勞動者告知和提供信息。
在處罰依據方面,同塔省公安廳援引政府第330/2026/NĐ-CP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法令第61條第2款c項規定,使用追蹤軟件、監控攝像頭或其他數據採集設備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而未告知勞動者的,罰款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違法主體為個人時,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即2500萬至3500萬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廳還援引第91/2025/QH15號個人數據保護法,說明數據主體享有多項權利,包括知悉本人數據處理活動、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和更正數據、要求提供或刪除數據、限制處理、反對處理,以及投訴、控告、起訴和要求賠償等。該廳建議各機關、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核查正在用於收集和處理勞動者個人數據的攝像頭系統、追蹤軟件和技術設備,確保技術應用目的正當、範圍適當,並保障勞動者明確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