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上午举行分组讨论,审议《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集中就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数字资产的紧急处置,以及如何在诉讼中保障人权和隐私发表意见。讨论背景是高科技犯罪与跨国犯罪日益利用加密通信、虚拟货币和跨境平台,现行诉讼规则被认为难以应对。

河内代表杜德鸿河表示,草案已新增电子诉讼活动原则(第18条)、电子数据(第104条)、电子签名(第144条第3款)、电子笔录(第145条)和电子文书送达(第155条)等条款,是明显进步。但他认为,第104条第3款和第118条仍按传统诉讼思维,主要针对扣押电子信息和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而证明犯罪的数据常分散存储于云计算、境外服务器或跨境社交平台。

杜德鸿河指出,强制扣押硬件才承认电子数据证据,对云端数据不可行,也会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滞。他建议修改第104条第3款,承认从信息系统、数字平台、云存储服务直接提取、备份并附数字签名或哈希值验证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具有与原件同等的直接证明价值,不强制扣押原始存储硬件,除非需对设备进行鉴定。

关于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杜德鸿河认为草案未明确收件人故意不登录、不打开应用或不确认收到时的生效时间。他建议补充规定:通过国家电子身份应用或刑事案件管理系统发送的诉讼文书,在系统记录成功发送至收件人账户时视为合法送达;此后12小时内,若收件人无不可抗力理由未打开查看,诉讼期限从系统记录发送成功时起算。

代表黎日成围绕电子脚环、电子证据收集保全及特殊调查措施提出意见。他认为电子脚环直接涉及行动自由、私人生活和个人数据,需明确其法律地位、适用原则及具体情形。对于电子数据,他建议补充记录来源、收集方法、时间、执行人、完整性检查措施、访问复制转换历史及所用技术工具的原则,并确保可追溯数据来源、验证自动系统或人工智能生成数据的可靠性及误差,保障各方质证权。

黎日成还建议,在无法对副本操作时,允许经有权人员决定、由专业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干预,并完整记录操作。同时应明确电子数据副本的法律价值、原始数据与恢复数据的比对机制及庭审中的数据审查评估。对于特殊调查措施,他同意补充秘密控制涉案财物运输交付、秘密潜入犯罪组织等措施,并建议适用于解决犯罪线索、起诉和侦查阶段,以应对跨国犯罪利用加密通信、虚拟货币、境外账户和人工智能平台的分层封闭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