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上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集中就電子證據的收集與認證、數字資產的緊急處置,以及如何在訴訟中保障人權和隱私發表意見。討論背景是高科技犯罪與跨國犯罪日益利用加密通信、虛擬貨幣和跨境平臺,現行訴訟規則被認為難以應對。

河內代表杜德鴻河表示,草案已新增電子訴訟活動原則(第18條)、電子數據(第104條)、電子簽名(第144條第3款)、電子筆錄(第145條)和電子文書送達(第155條)等條款,是明顯進步。但他認為,第104條第3款和第118條仍按傳統訴訟思維,主要針對扣押電子信息和電腦、手機等硬件設備,而證明犯罪的數據常分散存儲於雲計算、境外服務器或跨境社交平臺。

杜德鴻河指出,強制扣押硬件才承認電子數據證據,對雲端數據不可行,也會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停滯。他建議修改第104條第3款,承認從信息系統、數字平臺、雲存儲服務直接提取、備份並附數字簽名或哈希值驗證完整性的電子數據,具有與原件同等的直接證明價值,不強制扣押原始存儲硬件,除非需對設備進行鑑定。

關於電子送達訴訟文書,杜德鴻河認為草案未明確收件人故意不登錄、不打開應用或不確認收到時的生效時間。他建議補充規定:通過國家電子身份應用或刑事案件管理系統發送的訴訟文書,在系統記錄成功發送至收件人賬戶時視為合法送達;此後12小時內,若收件人無不可抗力理由未打開查看,訴訟期限從系統記錄發送成功時起算。

代表黎日成圍繞電子腳環、電子證據收集保全及特殊調查措施提出意見。他認為電子腳環直接涉及行動自由、私人生活和個人數據,需明確其法律地位、適用原則及具體情形。對於電子數據,他建議補充記錄來源、收集方法、時間、執行人、完整性檢查措施、訪問複製轉換歷史及所用技術工具的原則,並確保可追溯數據來源、驗證自動系統或人工智能生成數據的可靠性及誤差,保障各方質證權。

黎日成還建議,在無法對副本操作時,允許經有權人員決定、由專業人員對原始數據進行干預,並完整記錄操作。同時應明確電子數據副本的法律價值、原始數據與恢復數據的比對機制及庭審中的數據審查評估。對於特殊調查措施,他同意補充秘密控制涉案財物運輸交付、秘密潛入犯罪組織等措施,並建議適用於解決犯罪線索、起訴和偵查階段,以應對跨國犯罪利用加密通信、虛擬貨幣、境外賬戶和人工智能平臺的分層封閉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