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项劳动领域行政处罚新法令对企业以罚款或扣薪代替劳动纪律处分的行为明确了罚则。据CafeBiz商业报道,依据该法令第25条第3款c项,雇主若以罚款或扣薪替代劳动纪律处理,将被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违法主体为组织时罚款翻倍,即4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

报道指出,2019年《劳动法典》第124条规定劳动纪律处分只有四种形式:训诫、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加薪期限、撤职、解雇。因此企业不得自行以罚款或扣薪替代上述处分形式。除罚款外,雇主还须按新法令第25条第4款d项向劳动者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或足额支付工资。

同一法令第25条还对其他与劳动纪律相关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未向全体劳动者通知劳动规章,或未在工作场所必要位置张贴规章主要内容的,罚款100万至300万越南盾;雇用10名以上劳动者却不以书面形式颁布劳动规章、未按规定登记劳动规章、依法需征求意见时未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意见、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劳动规章等,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

此外,未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效处理劳动纪律或要求赔偿损失,暂停工作超过期限,或在被审议暂停工作的劳动者为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成员时未事先征求意见,也适用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区间。上述罚则均出自同一法令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