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项关于劳动、社会保险及越南公民依合同赴海外工作领域行政处罚的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纪律处理中的罚款标准。根据该规定第25条第3款c项,用人单位以罚款或扣薪代替劳动纪律处理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若违规主体为组织,罚款金额翻倍,即4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
这项规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或按标准补足工资。其法律依据是该规定第25条第4款d项。这意味着,企业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需纠正此前以罚款或扣薪方式处理劳动纪律所造成的工资差额。
2019年《劳动法典》第124条规定了四种劳动纪律处理形式:谴责、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加薪期限、撤职和解雇。据此,企业不得自行以罚款或扣薪替代上述法定纪律形式。新规的罚款标准正是针对此类替代做法设定。
除罚款或扣薪替代纪律处理外,该规定第25条还列出多项与劳动规章及纪律处理程序相关的处罚。用人单位未向全体劳动者通知劳动规章,或未在工作场所必要位置张贴规章主要内容的,罚款100万至300万越南盾。
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情形包括: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时未以书面形式颁布劳动规章;未按规定登记劳动规章;在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颁布或修改、补充规章前未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意见;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劳动规章。此外,劳动纪律处理或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和时效,暂停工作超过期限,或在暂停工作前未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意见而当事人为该组织成员,也适用这一罚款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