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已对阮维进(Nguyễn Duy Tiến,1981年生,住河内市安庆乡)作出起诉决定并执行羁押,罪名为妨害公务,适用《刑法》第330条第1款。相关决定涉及立案、起诉被告人和临时羁押三项措施。

据河内市公安厅通报,8月5日8时20分许,安庆乡公安工作组到阮维进家中送达邀请函,要求其前往河内市公安厅PA02处工作人员处配合工作。工作组说明情况期间,阮维进突然持屠刀威胁并攻击工作组人员。

通报称,在场干部主动后撤以确保安全,阮维进仍持刀追赶,随后骑摩托车继续追袭一名公安干部,在罗浮路段造成治安秩序混乱。上述行为成为警方立案追责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