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對阮維進(Nguyễn Duy Tiến,1981年生,住河內市安慶鄉)作出起訴決定並執行羈押,罪名為妨害公務,適用《刑法》第330條第1款。相關決定涉及立案、起訴被告人和臨時羈押三項措施。

據河內市公安廳通報,8月5日8時20分許,安慶鄉公安工作組到阮維進家中送達邀請函,要求其前往河內市公安廳PA02處工作人員處配合工作。工作組說明情況期間,阮維進突然持屠刀威脅並攻擊工作組人員。

通報稱,在場幹部主動後撤以確保安全,阮維進仍持刀追趕,隨後騎摩托車繼續追襲一名公安幹部,在羅浮路段造成治安秩序混亂。上述行為成為警方立案追責的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