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在起草修订保险经营领域相关法令,拟对违反股东结构规定的保险企业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罚款,并为因补充资本而暂时不符合股东结构要求的企业设置豁免情形。相关条文目前仍属草案内容。
草案说明指出,现行《保险经营法》第66条及第46/2023号法令第19条对股份制保险企业的股东结构作出规定。起草机构称,目前20家股份制保险企业中,有9家尚未满足上述要求。
为处理这一问题,草案拟修改第46号法令第19条第1款c项。按草案表述,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在增加注册资本后,仍须确保符合《保险经营法》第66条关于股份制公司股东结构的规定,但“为保障所有者权益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法律规定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场合”除外。
与上述豁免安排一并提出的,是对违反股东结构规定的保险企业最高罚款2亿越南盾。草案未在现有材料中说明罚款档次如何按违规情形划分,也未交代生效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