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在起草修訂保險經營領域相關法令,擬對違反股東結構規定的保險企業處以最高2億越南盾罰款,併為因補充資本而暫時不符合股東結構要求的企業設置豁免情形。相關條文目前仍屬草案內容。
草案說明指出,現行《保險經營法》第66條及第46/2023號法令第19條對股份制保險企業的股東結構作出規定。起草機構稱,目前20家股份制保險企業中,有9家尚未滿足上述要求。
為處理這一問題,草案擬修改第46號法令第19條第1款c項。按草案表述,保險企業和再保險企業在增加註冊資本後,仍須確保符合《保險經營法》第66條關於股份制公司股東結構的規定,但“為保障所有者權益和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法律規定而增加註冊資本的場合”除外。
與上述豁免安排一併提出的,是對違反股東結構規定的保險企業最高罰款2億越南盾。草案未在現有材料中說明罰款檔次如何按違規情形劃分,也未交代生效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