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通过第59号决议,为创新创业活动落实五年免税政策。决议规定,创新创业企业从产生应纳税额之日起,就创新创业项目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
个人所得税方面,在创新创业企业、科技组织、创新中心及创业支持机构工作的专家、科学家、特殊人才和创新创业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连续五年免缴个人所得税。决议明确,获免税者无须另办单独税务手续,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确定免税额,并留存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
享受政策须满足属地与资格条件。创新创业企业须总部设在胡志明市并持有有效的创新创业企业认定证书;创新中心同样须总部在胡志明市且认定证书有效;创业支持组织须总部在胡志明市,创业支持中心须持有有效认定证书,其他组织须提供材料证明从事创新创业支持活动。
个人条件方面,专家须持有有效的创新创业支持专家认定证书,并有合同或合法文件证明工作与收入同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科学家和特殊人才须按规定获得认定,或经胡志明市接收、选拔并认定,同时具备相关工作与收入证明;创新创业个人须是胡志明市创新创业企业的创始或联合创始人,并持有有效认定证书。
项目被认定为创新创业,须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或相较现有产品、服务、经营模式有显著改进。第59号决议依据《城市发展法》将创新创业免税政策具体化。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责成科技厅跟踪、检查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配合阻止和处理牟利行为;税务机关配合指导,各坊、乡和特区人民委员会配合提供信息并指导组织和个人依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