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2日向国会提交《土地法》修订草案,其中提出对迟迟未投入使用的项目用地按累进方式征收款项,若超过60个月仍未使用则收回土地。草案同时提出调整土地价格确定机制以及补偿、安置机制。

河内市律师团律师范清俊(Phạm Thanh Tuấn)对民智报表示,这一方向是合理的。他指出,现行土地法已规定,项目连续12个月未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的进度慢24个月,即属违规情形;投资者可获延期,但须履行补充的财政义务,延期期满仍未使用土地的可依规定收回。他认为,新草案按累进标准征收款项,将加重投资者延迟用地时的财政责任。

范清俊同时提出,政策要见效,须明确延迟用地时间的起算时点和计算依据。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基于投资主张、项目档案中的土地使用进度,并与实际情况对照。在认定项目延迟用地后,主管部门还须区分主观、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以免把故意拖延的项目与因法律障碍尚无法实施的项目同等对待。他举例说,有的项目因主管部门尚未确定土地价格而延迟,企业无法完成财政义务;另一些则因国家机关决定调整规划而拖延,并非出自投资者的提议。

在房地产市场影响方面,范清俊认为,按延迟时间加重财政义务可促使投资者加快进度,但仅靠财政制裁不足以解决现有停滞项目。他建议政府、各部委和地方同步推出化解法律障碍的措施,对正在审查处理或等待完成手续的项目,需解决堵点,才能让投资者把土地投入使用。

河内法律大学经济法系副系主任阮氏娥(Nguyễn Thị Nga)副教授认为,对延迟用地项目按累进方式收费,有助于限制投机、囤地和项目长期拖延。她在参与草案意见征集时建议,明确认定未使用或延迟使用土地行为的时间节点,具体规定收回期限和条件,便于企业主动制定财务计划、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项目,并保障投资环境的透明和稳定。

在土地价格确定机制上,阮氏娥提出应重视输入数据质量和透明度。她说,土地价格信息可来自转让合同、拍卖结果、纳税申报数据或市场调查,但各来源可信度不同:合同所载价格可能低于实际成交价,中标价格则可能被异常推高。若缺少数据选择原则,同一块土地可能被确定出相差较大的价格,影响企业的财政义务。她建议补充估值数据选择标准,确保合法、真实、更新及时,并在位置、用途、基础设施条件上具有可比性;土地价格调整系数应在法律层面设定统一依据,减少各地适用差异。

越南建筑承包商协会主席阮国协(Nguyễn Quốc Hiệp)从建筑企业角度评价说,草案有多项规定对土地使用人更为灵活,同时确立了诚实、客观、公开、透明以及国家、土地使用人和投资者利益协调的定价原则。他指出,土地价格不仅影响土地使用人的财政义务,也直接影响企业的投入成本和房地产价格,因此建议明确土地价格表的适用期限、调整时点以及作为调整土地价格系数依据的市场波动幅度,并对法律生效时尚未作出土地价格决定的那些项目统一适用新的土地价格确定机制,避免各地各自选择不同方法而影响政策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