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审议《土地法》修订草案时,就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定价机制和投资者选择方式提出多项意见。同奈省国会代表、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委员黎女垂杨建议研究以税收政策作为工具,推动土地投入有效开发,限制投机、囤积或长期撂荒。

黎女垂杨同时提出,应区分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投机、撂荒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迟使用。她表示,投资进度可能受到行政手续、不可抗力事件或市场波动影响,因此建议补充规定,明确延迟属于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还是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

在投资者选择方面,黎女垂杨认为,对于商业、服务、仓储、物流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由投资者自行协商补偿的项目,采用拍卖方式并不完全合适。她建议补充规定,允许不通过拍卖、招标,而按国家颁布的能力标准选择投资者,标准涵盖财务能力、经验、技术、进度和落实承诺;若有两家以上投资者符合条件,则按已公布评分标准择优。她还建议明确投资者证明财务能力的责任,以及未按承诺实施或进度滞后时收回土地的制裁措施。

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关注财政机制和土地价格,提出应确保国家对土地价格的决定、调节和监控作用,同时协调国家、民众和企业之间的利益。他表示,国家决定土地价格并不意味着主观、随意的决定,并建议政府在法律中完善土地价格表、调整系数和财政义务计算比例的制定原则与标准。

岘港市国会代表阮维明就土地价格表和调整系数提出,当价格大幅波动时,应建立影响评估机制,尤其是评估对家庭和个人财政义务、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投资项目实施的影响。他认为土地价格更新须贴近实际,同时应有措施限制突然波动给民众和企业造成困难,并建议明确输入数据核验要求、排除异常交易的原则和土地定价中的问责责任,公开价格方案的主要依据以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