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修订草案正在讨论一项授权安排:由政府在法令中规定哪些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而非由法律直接列明。这一方案与数字化转型、土地数据互联互通的推进节奏相衔接,但引发公证行业对法律确定性的关切。
越南公证协会副主席武文海(Vũ Văn Hải)表示,草案选择由政府规定须公证的合同类型,并不意味着强制公证将被取消,政府仍可确定需要维持公证的情形。但他指出,由法律直接规定交易类型与交由法令确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前者让民众从法律文本即可知晓义务范围,后者则取决于具体法令的内容和颁布时间。他认为,争议核心不只是须公证交易的数量,还包括决定权限及其边界。
武文海指出,在民事交易中,公证不仅是更名档案中的一份附加文件,还涉及对主体资格、处分权、自愿意愿及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当公证形式是交易生效的条件时,不遵守可能引发合同法律效力的争议,而此类争议往往不限于补交材料——款项可能已支付、财产已交付、贷款已发放或第三方权利已经形成,后续处理可能耗时并增加成本。
报道提及,2026年《公证法》若干条款修订法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其中确定须公证的交易须满足重要性、参与条件严格、法律安全性高并由法律规定等标准。武文海认为,《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的相关设计应与这一立法选择保持一致;国会可在有依据时调整政策,但变化需解释清楚并同步处理,避免民众和执行机关自行应对不一致的规定。
对于以数字化转型为由授权政府规定的说法,武文海表示,土地信息完整并不等于交易各项条件已获保障:权属证书只登记一人不足以认定财产归其单独处分,身份核验也不等于确认签署人自愿、理解合同内容或拥有相应代理权限。他建议法律明确须公证的交易组别、适用标准、例外条件及允许调整的程度,由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方式、数据连接和电子手续;若仍授权政府确定部分范围,法律须划定清晰边界,并同步设计过渡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