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近日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摘取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摘取法》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表示支持政府的呈文,认为器官与组织捐献移植具有深厚的人道意义,同时就草案中的保护对象、同意主体和器官捐献发现机制提出修改建议。

代表陈氏花莉(茶荣省国会代表团)指出,草案第4条第4款关于捐献、摘取原则规定,须保障儿童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她基本同意这一规定,但建议在“儿童”之后补充“未成年人”,认为未成年人同样属于弱势群体、认知尚不完整,需要受到最佳利益保护,补充后条款覆盖范围更严密。

代表范南进(林同省国会代表团)提出,草案在死后捐献组织、器官和遗体的同意主体上使用了“捐献者代表人”和“家庭成员”等不同概念,且未明确成年人的代表人如何确定。他建议统一第12条、第20条和第30条中的同意主体概念,补充按顺序确定同意权的原则、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捐献登记的法律效力,并规定医疗机构为家属提供咨询和心理支持的责任。他还建议考虑将“儿童”改为“18岁以下者”,或在信息系统中按性别、民族和地区分类数据,以便跟踪并保障器官捐献移植的公平。

代表阮文玉(林同省国会代表团)建议补充死后潜在器官捐献者的发现与协调机制。他以西班牙为例称,该国2025年有超过2500人死后捐献,达到每百万人口51.9人,其中56%为循环死亡后捐献;西班牙由重症监护医生负责发现潜在捐献者。他建议在第28条中规定设有重症监护室的医疗机构须安排协调人员,及时向国家协调机构通报预后死亡、脑死亡和循环死亡患者,与家属讨论捐献的人员须接受培训,并把潜在捐献者的发现和通报比例纳入医院质量评估指标。

阮文玉还表示,目前已有超过17.5万人登记死后捐献组织、器官,但草案未明确家属不同意时如何处理。他建议第20条规定合法登记的捐献意愿应受到尊重,并作为摘取组织、器官的依据,医疗机构有责任通知、咨询并陪伴家属;对未登记捐献者,则恢复现行法律关于同意权顺序的规定,依次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和监护人,同时调整第3条与第12条中“代表人”概念不一致之处。

代表陈文林(北宁省国会代表团)强调器官捐献移植的人道意义,认为一名不幸离世者的捐献可使多名患者获救、回归家庭。他同意为捐献登记提供便利、组织动员、完善协调机制和提高移植服务可及性的方向,同时认为法案须保护捐献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透明、公平,防止利用和牟利行为。他表示,法律的人道性不仅体现在获救人数上,也体现在捐献移植须确保安全、公平和尊重人的尊严,并须以科学信息、真实故事解释民众对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和家庭情感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