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近日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摘取法》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表示支持政府的呈文,認為器官與組織捐獻移植具有深厚的人道意義,同時就草案中的保護對象、同意主體和器官捐獻發現機制提出修改建議。
代表陳氏花莉(茶榮省國會代表團)指出,草案第4條第4款關於捐獻、摘取原則規定,須保障兒童及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她基本同意這一規定,但建議在“兒童”之後補充“未成年人”,認為未成年人同樣屬於弱勢群體、認知尚不完整,需要受到最佳利益保護,補充後條款覆蓋範圍更嚴密。
代表範南進(林同省國會代表團)提出,草案在死後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的同意主體上使用了“捐獻者代表人”和“家庭成員”等不同概念,且未明確成年人的代表人如何確定。他建議統一第12條、第20條和第30條中的同意主體概念,補充按順序確定同意權的原則、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捐獻登記的法律效力,並規定醫療機構為家屬提供諮詢和心理支持的責任。他還建議考慮將“兒童”改為“18歲以下者”,或在信息系統中按性別、民族和地區分類數據,以便跟蹤並保障器官捐獻移植的公平。
代表阮文玉(林同省國會代表團)建議補充死後潛在器官捐獻者的發現與協調機制。他以西班牙為例稱,該國2025年有超過2500人死後捐獻,達到每百萬人口51.9人,其中56%為循環死亡後捐獻;西班牙由重症監護醫生負責發現潛在捐獻者。他建議在第28條中規定設有重症監護室的醫療機構須安排協調人員,及時向國家協調機構通報預後死亡、腦死亡和循環死亡患者,與家屬討論捐獻的人員須接受培訓,並把潛在捐獻者的發現和通報比例納入醫院質量評估指標。
阮文玉還表示,目前已有超過17.5萬人登記死後捐獻組織、器官,但草案未明確家屬不同意時如何處理。他建議第20條規定合法登記的捐獻意願應受到尊重,並作為摘取組織、器官的依據,醫療機構有責任通知、諮詢並陪伴家屬;對未登記捐獻者,則恢復現行法律關於同意權順序的規定,依次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和監護人,同時調整第3條與第12條中“代表人”概念不一致之處。
代表陳文林(北寧省國會代表團)強調器官捐獻移植的人道意義,認為一名不幸離世者的捐獻可使多名患者獲救、迴歸家庭。他同意為捐獻登記提供便利、組織動員、完善協調機制和提高移植服務可及性的方向,同時認為法案須保護捐獻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自願、透明、公平,防止利用和牟利行為。他表示,法律的人道性不僅體現在獲救人數上,也體現在捐獻移植須確保安全、公平和尊重人的尊嚴,並須以科學信息、真實故事解釋民眾對傳統觀念、風俗習慣和家庭情感的顧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