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家自保部分经常性支出的公立事业单位,就其每月向直接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放的生产补贴、生产酬劳能否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出询问。芹苴市税务局依据政府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0条作出答复,明确此类支出须同时满足实际发生并与生产经营相关、具备合法发票凭证、以及单次5百万越盾以上款项使用非现金支付凭证等条件,方可计入税前扣除。
该单位由杨薇草(Dương Vy Thảo)代表询问,位于芹苴,属自保部分经常性支出的第三类公立事业单位,设有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每月依据每名个人的具体工作成果报告,向直接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放生产补贴与酬劳。税务局指出,除须符合第9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外,还须不落入第10条列举的不得扣除情形,包括已计入当期成本但实际未支付或无法定支付凭证的工资、酬金,以及年度决算期限届满仍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补贴。
税务局同时要求单位自行核查发放对象、支出标准、享受条件、审批权限及实际支付档案凭证的确定依据,并对照适用于公立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机制和单位实际发生情况执行。该答复未涉及具体金额或个案核定结果,是否符合扣除条件仍需由单位按现行法规逐项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