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家自保部分經常性支出的公立事業單位,就其每月向直接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發放的生產補貼、生產酬勞能否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提出詢問。芹苴市稅務局依據政府第320/2025/NĐ-CP號法令第9條、第10條作出答覆,明確此類支出須同時滿足實際發生並與生產經營相關、具備合法發票憑證、以及單次5百萬越盾以上款項使用非現金支付憑證等條件,方可計入稅前扣除。
該單位由楊薇草(Dương Vy Thảo)代表詢問,位於芹苴,屬自保部分經常性支出的第三類公立事業單位,設有生產經營活動。單位每月依據每名個人的具體工作成果報告,向直接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發放生產補貼與酬勞。稅務局指出,除須符合第9條規定的三項條件外,還須不落入第10條列舉的不得扣除情形,包括已計入當期成本但實際未支付或無法定支付憑證的工資、酬金,以及年度決算期限屆滿仍未實際支付的工資、補貼。
稅務局同時要求單位自行核查發放對象、支出標準、享受條件、審批權限及實際支付檔案憑證的確定依據,並對照適用於公立事業單位的財務自主機制和單位實際發生情況執行。該答覆未涉及具體金額或個案核定結果,是否符合扣除條件仍需由單位按現行法規逐項比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