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和省公安厅10月24日通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处第一陆路交警队已抓获囚犯黎文强。他是近日从位于延乐乡的A2监狱逃脱的四名囚犯之一。目前公安机关正集中力量追捕其余三名在逃囚犯。
据庆和省公安厅介绍,黎文强在27C号国道起点路段登上了一辆客车。当车辆行驶至南庆永乡公安派出所门前区域时,交警示意停车进行行政检查,随后发现并逮捕了这名囚犯。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陈氏清草表示,2015年《刑法》第386条对逃离监禁、羁押场所或在押解、审判期间逃跑的罪名有明确规定。正在被拘留、羁押、押解、审判或服刑而逃跑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属于有组织逃跑或对看守、押解人员使用暴力等情形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陈氏清草还援引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40条说明处理程序:囚犯逃跑后,监狱、看守所及省级公安刑事判决执行机构须立即组织追捕,并报告上级刑事判决执行管理机构、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自发现逃跑起24小时内追捕无果的,相关机构负责人须作出通缉决定并组织追捕。
按这名律师的说法,逃跑者被抓获或投案后,司法机关将就其新的罪名进行审判,脱逃罪的刑期将依《刑法》第56条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计算,因此实际服刑时间会明显延长,并失去减刑或提前释放的考虑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