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和省公安廳10月24日通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第一陸路交警隊已抓獲囚犯黎文強。他是近日從位於延樂鄉的A2監獄逃脫的四名囚犯之一。目前公安機關正集中力量追捕其餘三名在逃囚犯。
據慶和省公安廳介紹,黎文強在27C號國道起點路段登上了一輛客車。當車輛行駛至南慶永鄉公安派出所門前區域時,交警示意停車進行行政檢查,隨後發現並逮捕了這名囚犯。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氏清草表示,2015年《刑法》第386條對逃離監禁、羈押場所或在押解、審判期間逃跑的罪名有明確規定。正在被拘留、羈押、押解、審判或服刑而逃跑者,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屬於有組織逃跑或對看守、押解人員使用暴力等情形的,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陳氏清草還援引2025年《刑事判決執行法》第40條說明處理程序:囚犯逃跑後,監獄、看守所及省級公安刑事判決執行機構須立即組織追捕,並報告上級刑事判決執行管理機構、通知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自發現逃跑起24小時內追捕無果的,相關機構負責人須作出通緝決定並組織追捕。
按這名律師的說法,逃跑者被抓獲或投案後,司法機關將就其新的罪名進行審判,脫逃罪的刑期將依《刑法》第56條與原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合併計算,因此實際服刑時間會明顯延長,並失去減刑或提前釋放的考慮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