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自7月1日起,胡志明市存在三个土地价格表。包括胡志明市(旧)根据决定79/2024颁布的土地价格表,平阳省(旧)根据决定63/2024颁布的土地价格表,以及巴地-头顿省(旧)根据决定26/2024颁布的土地价格表。
这些土地价格表是根据三个省、市合并前在土地价格表中具体位置、区域、道路名称建立的,并继续按照与胡志明市168个行政单位行政边界相对应的具体位置、区域、道路原则应用。
同时根据关于土地价格的71/2024号法令颁布,无需通过同级人民议会。因此,合并后考虑并批准继续应用上述三个土地价格表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权限。
因此,农业与环境厅建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在胡志明市三个区域应用现有的三个土地价格表。
农业与环境厅将提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按规定应用的新土地价格表。
三个省的土地价格表适用于12种情况
1. 对于在重新安置地点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价格,对于被补偿土地居住权的人,或在不符合土地居住补偿条件的情况下被分配重新安置土地的人,是根据补偿、支持、重新安置方案批准时的土地价格表确定的土地价格;
2. 计算国家承认家庭、个人土地居住权时的土地使用费;家庭、个人土地用途转换;
3. 计算国家出租土地每年收取租金时的土地租金;
4. 计算土地使用税;
5. 计算家庭、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税;
6. 计算土地管理、使用中的费用;
7. 计算土地领域行政违法罚款;
8. 计算因管理、使用土地造成损失时对国家的赔偿;
9. 计算国家承认土地权时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对于家庭、个人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形式分配土地,或一次性收取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
10. 计算国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时的起拍价,对于已按照详细建设规划投资基础设施的地块、区域;
11. 计算不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分配土地给家庭、个人时的土地使用费;
12. 计算向正在租赁的国家所有住宅出售时的土地使用费。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