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月22日),国会在小组讨论中讨论了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对延误客户的赔偿需要更具体
在讨论中,代表范文和(同塔省)表达了对客户损失赔偿内容的关注。他指出,许多人乘坐飞机,都曾遭遇航班延误,包括领导层。
“有些航班延误几个小时,这里我还没提到廉价航空,其他航空公司在最近也经常延误。”
“而延误原因说是航班运营,这太笼统了,难以接受。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疾病影响导致飞机延误,可以理解。但如果是由于航班运营的笼统原因,这个理由不太合理,”范先生说。
他进一步举例说,如果飞往芹苴,买了16点的票,买票后不久就通知乘客‘由于运营’原因延误1小时,到17点才飞,这可以谅解。
“但到了机场才通知延误。这是无法接受的,”范先生明确指出。
他强调,必须对延误事件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必须在政府法令中规定如何赔偿客户。
“延误几个小时,有些乘客可以进入VIP室休息,但有些乘客却要流浪几个小时,无法接受,”范先生补充说。
代表阮青琴(文化与社会委员会成员)认为,许多乘客使用航空服务,机票价格不菲。然而,仍目睹取消和延误的情况。
之后,客户登机,只收到机长通知的唯一道歉,似乎不够充分。
她强调,如果是由于天气、客观条件,完全可以谅解和同意。然而,如果是由于管理、运营、航班运营中的主观原因,必须有合理的赔偿机制。
“我们必须研究形式,如果客户权益被侵犯,延误、推迟、取消这些航班,我们有什么机制...
实际上,开会迟到是巨大损失,去交易、做经济而延误、取消几个小时或从一天改到另一天,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
因此,我们建议客户权益和对客户的赔偿需要在这个法律草案中更具体化,”阮女士建议。
代表黎有智(庆和省)强调,法律草案必须克服航空纪律问题。据他称,尽管没有去过很多国家,但看到越南航空延误太多。
这体现了越南航空的纪律和秩序不够严肃。从而给社会、乘客带来许多麻烦和浪费,当必须承担高成本、大量时间,甚至导致心理不稳定。
代表陈公藩(胡志明市)指出,目前由于‘运营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推迟情况相当普遍。
他认为这是运输公司的主观原因,不能视为天气或安全等客观因素。如果由于内部运营原因导致延误,航空公司已违反了对乘客的承诺。
他建议起草机构考虑更明确规定在航空公司未履行承诺时间时的责任和赔偿制裁。
“许多代表,包括我们,都曾因航班延误几小时甚至半天而影响工作进度和会议。这不仅是对乘客的损失,还影响社会的共同活动。
因此,建议法律需要明确运输方的责任,并具体化合理的赔偿水平,以保护乘客的正当权益,”陈先生补充说。
部长谈延误、取消航班的原因
针对许多代表对延误、取消航班的担忧,建设部部长陈洪明表示,正在建设隆城机场,目标是不延误、不晚点,并吸引国际乘客。
关于延误、取消的原因,据部长称,我们有机场但未达到国际标准。
例如,最近修复新山一T3航站楼和内排T2航站楼,要达到国际标准必须有起飞跑道和降落跑道,最小距离必须1350米。
但这个距离,只有隆城机场能做到,但如果新山一机场做,必须清空到共和十字路口,投资资源非常大。
“目前我们的是上下结合。航空公司也分享,每个航班平均延误15分钟到1小时,空中燃油消耗很大。
在国际到达航站楼,例如小机场未达到4E、4F标准,没有大飞机到来,因此机场运营效率不高,”建设部长分享...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