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之前拥有6块土地,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从2011年到2017年,我转让了4块土地,已完成转让手续并为买方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买方至今稳定使用。
目前,在我的电子税务移动账户上收到了关于我已转让的4块土地的非农业税欠款通知。
联系了所在坊的基层税务机关,并提供了所有4份目前属于买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我得到的答复是将在税务系统中删除这4块土地的注册信息,并从2026年起不再产生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2026年之前已产生的欠税和滞纳金我仍需全额缴纳。
请法律咨询部门——《青年报》为我提供以下内容的咨询:
1. 上述4块土地的非农业税欠款和滞纳金,产生于转让后至今,是否可以取消或转移给买方的纳税义务?需要哪些文件来调整这些税款?
2. 对于剩余的两块土地,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目前按0.15%的税率计算(面积超过限额3倍,由于6块土地在同一坊总面积超过限额)。当调整已转让的4块土地的注册信息时,剩余这两块土地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否可以调整(这两块土地的总面积未超过限额)?
3. 如果坊级基层税务机关不解决,我需要联系哪个机构继续处理这些欠款?
-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的黄河律师回答:

1. 原则上,如果转让已完成且买方已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您不必为已转让的4块土地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确定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家庭和个人。
第153/2011/TT-BTC号通知关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指南也明确指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受让方。
因此,电子税务移动账户上以您名义“挂起”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是转让给买方之后的年份,您有理由要求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并重新处理欠款和滞纳金,使其符合实际纳税人(买方),而不是仅从2026年开始更新。
关键点是税务机关需要重新确定纳税人变更的时间点(通常与完成变更登记、过户的时间相关),以便正确计算税款和期间。
您应准备以下最低文件以申请调整:
- 关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信息调整的申请或请求表(详细说明4块土地、地址、地块编号、地图页、电子税务上的欠款通知代码)。
- 转让合同副本和显示已完成过户的文件。
- 目前以买方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副本。
- 买方的身份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新(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号(如有)、地址)。
2. 原则上,0.15%的税率(面积超过限额3倍的部分)仅在应税土地面积(对于多块住宅用地的情况)累计超过阈值时产生。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拥有多块住宅用地,应税土地面积是各块应税土地面积的总和。同时,住宅用地税率按累进表适用:限额内0.03%;超过限额不超过3倍的部分0.07%;超过限额3倍以上的部分0.15%。
因此,当已转让的4块土地从您的注册信息中调整出去后,以您名义的应税住宅用地总面积仅剩2块。如果正如您所说,这两块土地的总面积未超过限额,则不再有适用0.15%税率的基础。这两块土地的税款将按相应级别重新计算(通常为限额内的0.03%,不产生0.07%和0.15%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当您拥有多块土地且曾属于“各块土地总面积超过限额”的情况(必须综合申报)时,税务机关必须更新申报文件。
第153/2011/TT-BTC号通知也准确描述了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单独超过限额的地块,但应税土地总面积超过限额,纳税人必须综合申报。相反,调整后总面积不再超过时,税款计算和申报文件也必须遵循新状态。
关于调整文件,您需要提交注册信息调整申请、税务义务调整申请,并附上相关土地文件的复印件。如果之前您属于综合申报范围,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按照第153/2011/TT-BTC号通知的表格更新综合申报表。
3. 如果坊级税务机关不解决,您不应停留在坊级,而需要联系当前税务结构中有权限的机构。
具体来说,您将文件和申请发送到管理土地所在坊的基层税务机关。这是有权直接更新注册信息、调整纳税人并处理系统上欠税的单位。
如果基层税务机关不解决或不以书面形式回复,您继续将申请发送到省、市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机关的直接上级),请求检查、指导处理。
如果仍未得到彻底处理,您继续按照垂直管理路线向税务总局(中央级)发送建议。
如果仍未得到满意处理,您可以根据《2011年申诉法》进行行政申诉(首次向已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机构负责人申诉,第二次向上级直接申诉),或在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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