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首次补充承认先前学习、衔接与转换的原则

教育部首次补充承认先前学习、衔接与转换的原则

教育与培训部称,经过近十年的实施,批准越南国民教育体系结构框架和国家资格框架的决定在实践中显示出一些局限性,如体系结构仍偏向行政描述;分流与衔接机制不明确;各资格级别的描述较为分散,缺乏可衡量性;未能充分反映一些培训领域的特点以及数字化转型和深度融合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据教育与培训部称,批准国民教育体系结构框架的决议草案将结构框架从行政描述转向结构分类框架。

据此,结构框架被确定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分类和结构安排框架,明确了各级教育、培训资格、各教育流及其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像以前那样列出各级教育。

教育体系按照从0级到8级的级别组织,确保与国家资格框架统一,并能够参考国际教育分类框架(ISCED)。

国民教育体系的各级别规定如下:

草案补充了关于“职业高中”的规定,其中普通教育分为两个阶段,职业导向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初中毕业后,学生可以根据意愿、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择继续学习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

新的结构框架也更清晰地阐明了初中和高中后的分流与衔接机制,强调开放的学习路径,为学术流与职业流之间的衔接奠定基础,符合法律规定。

体系中继续教育的作用朝着支持终身学习的方向标准化,同时允许在满足课程条件时转向其他教育形式。

教育与培训部表示,批准越南国家资格框架的决议草案明确了国家资格框架的法律性质,即基于产出标准(包括知识、技能以及自主程度、责任)的分类、描述和标准化体系,涵盖八个资格级别,适用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草案还首次补充了承认先前学习、衔接与转换的原则,允许评估、比对非正规、非正式学习和工作经验与框架中各资格级别的结果,作为衔接和转换的依据,符合国际惯例。

特别是,草案对某些特殊培训领域有单独规定。其中,对于健康领域,培训课程的设计、颁布和组织实施必须确保符合国家资格框架中相应资格级别的描述,并遵守关于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医疗专业法律的规定。

健康领域培训课程的产出标准、培训内容、临床实践时长和形式、专业能力评估以及质量保障条件,按照卫生和教育领域有权限的国家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国家资格框架用作资格参考依据,不取代上述专业规定。

健康领域学习者的先前学习承认、衔接、转换和资格等同承认,基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符合国家资格框架中资格级别的描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这种承认不能直接作为颁发文凭、执业证书或允许独立执业的依据。

对于文化艺术和体育领域,草案承认早期培训、长期培训和按路径积累的特点,其中资格承认基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并与相应资格级别进行比对。

根据草案,职业教育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培训,旨在根据职业教育法律规定为学习者提供知识、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

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或达到同等资格的学习者,可以参加中级、高级资格培训。

中级、高级资格毕业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培训课程要求,继续在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中学习更高资格。

对于艺术、体育及其他领域特殊行业的中级资格,培训对象和条件的确定按照政府总理的规定执行。

(编译:Jon;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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