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住房置换土地基金尚未完成,商品房项目不得销售

社会住房置换土地基金尚未完成,商品房项目不得销售

社会住房义务根据各时期法律规定适用

1月29日下午,在胡志明市经济社会新闻发布会上,胡志明市建设厅住房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处副处长阮文欢表示,该厅正在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建议,对未完成投资手续、施工建设的社会住房项目以及安排20%土地基金用于建设社会住房但进度滞后的商品房项目采取制裁措施。

据阮欢先生介绍,制裁建议是基于2024年《土地法》、2025年《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提出的,旨在确保项目按已批准的进度实施,有助于完成胡志明市社会住房发展指标。

建设厅表示,根据2014年《住房法》及相关指导法令,商品房项目、城市发展区的投资者可通过三种形式履行社会住房义务:以货币、以房屋或以土地形式。

然而,根据2023年《住房法》及现行法令,该义务现仅剩两种形式:以货币或以土地形式。其中,以土地形式履行义务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在商品房项目、城市发展区内直接安排社会住房土地基金,或在项目范围外其他位置安排土地基金。

胡志明市建设厅代表强调,各项目的社会住房义务履行应根据投资政策批准时的法律规定执行。若投资者申请调整投资政策(规模、进度、目标等),社会住房义务的履行将依据调整时的现行法律规定。

社会住房置换土地基金尚未完成,商品房项目不得销售

置换土地基金或缴纳款项均须确保等价

据胡志明市建设厅介绍,基于规划与建筑厅关于社会住房需求及各区域土地基金安排规划的意见,该厅将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建议,在批准投资政策时即确定各商品房项目的社会住房义务履行形式。

关于土地基金置换机制,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已于2025年6月19日颁布第76/QĐ-UB号决定,明确规定在商品房项目范围外其他位置安排社会住房土地基金的原则。

具体而言,若社会住房建设用地基金安排在同一社会住房发展区域内的其他位置,其住宅用地面积须等于或大于原商品房项目中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住宅用地面积。

若社会住房土地基金安排在不同社会住房发展区域的其他位置,则须确保其住宅用地面积和价值等于或大于原商品房项目、城市发展项目的社会住房土地基金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原项目中社会住房土地基金上的房屋和建筑工程,仅在置换位置的社会住房土地基金获得规划批准、安排完毕并符合经营条件后,方可投入经营。

对于选择缴纳等价款项的情况,建设厅表示,应缴金额的确定方式已在关于社会住房发展与管理的第261/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100/2024/NĐ-CP号法令)中具体规定。

该款项相当于已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住宅用地价值,并须缴纳至地方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法和国家住房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胡志明市建设厅表示,目前约有90个社会住房项目已从商品房项目、城市发展区的20%土地基金中获得投资政策批准。这些项目正继续按已批准的进度推进规划、土地交付、建设许可和施工等法律手续。

(编译:Ivy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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