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梅陈(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35条第2款a点,对于共同财产为不动产的情况,处置该财产必须获得夫妻双方的书面协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您的丈夫必须回来与您一起签署卖房文件。
然而,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夫妻可以相互授权,以确立、执行和终止根据本法、《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获得夫妻双方同意的交易”。
因此,如果您的丈夫无法亲自回来签署卖房文件,他可以授权给您签署。为避免在授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时发生争议,各方应办理授权合同的公证。
2024年《公证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授权方和被授权方无法共同前往同一公证执业机构的情况下,授权方可要求其选择的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证明授权合同中的授权请求。
被授权方可要求其选择的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在该授权合同原件上继续证明,以确认接受授权,完成授权合同的公证,并将该公证文件的一份原件发送给授权方已公证的公证执业机构存档。”
授权合同的公证文件自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要求公证的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签署并加盖该公证执业机构印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电子公证文件,则必须具有公证员的数字签名和该公证执业机构的数字签名”。
因此,由于您的丈夫在国外,可以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处订立并公证授权合同,然后寄回越南,以便您继续携带该授权合同前往越南的公证执业机构,并要求在该授权合同原件上继续证明。
在您丈夫和您要求公证的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签署并加盖该机构印章于授权合同后,您即可代表丈夫进行房屋出售。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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