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监狱张贴二维码供亲属向囚犯汇款

提议监狱张贴二维码供亲属向囚犯汇款

公安部监狱、强制教育机构、教养学校管理局刚刚发布了一份详细规定囚犯会见、接收礼物和联络制度的通知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定与新草案之间的差异在于存款接收方式。

根据公安部2020年第14号通知,向囚犯汇款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探视时直接缴纳现金或通过邮政渠道。

具体而言,探视者向囚犯缴纳现金时,负责组织囚犯会见亲属的工作人员有责任接收并与寄款亲属共同在囚犯探视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并将亲属的存款和囚犯拘留机构的登记簿(若无登记簿则需向寄款人出具收据)一并记录。

工作日结束时,负责组织囚犯会见亲属的工作人员必须将存款移交给后勤、财务等部门。

囚犯亲属通过邮政或银行渠道向囚犯寄送现金礼物时,囚犯拘留机构负责人需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邮局或银行接收,然后将这笔款项移交给后勤、财务部门管理。

负责存款的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通知囚犯和食堂工作人员,以便将这笔款项记录在购物登记簿中供囚犯签字确认。

与此同时,2026年通知草案引入了一项突破性规定,即拘留机构将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在囚犯会见室张贴生成的二维码

据此,草案第14条第1款规定:“各拘留机构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在囚犯会见区域张贴二维码。当新囚犯前来服刑时,拘留机构负责人需向囚犯亲属发送关于接收囚犯服刑的通知,并附上银行账户号码,以便囚犯亲属知晓并汇款。”

应用二维码和银行转账有助于从源头实现资金数字化,消除监狱环境中手动现金清点、保管和运输的相关风险。

此外,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拘留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负担,还为囚犯亲属在物资补给和经济支持方面创造了更便利、更安全的条件。

通知草案还规定,经常违反拘留机构内部规定的囚犯若被安排单独监禁,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拘留机构负责人可限制其在食堂多次购买商品,但每次限制不超过3个月。囚犯拘留机构有责任将限制在食堂购物的决定通知囚犯,以便执行。

除2025年《刑事执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伙食标准外,囚犯可使用自有资金在囚犯拘留机构组织的食堂购买额外食品,但每月不超过伙食费的5倍。

购买其他必需品类商品(非粮食、食品、饮料)以满足生活需求,如牙膏、肥皂、衣服、裤子、纸张、笔等,不计入囚犯购买额外粮食、食品的金额限制。

囚犯在转移至其他拘留机构时若有存款或寄存物品,负责工作人员必须将这些款项和物品(如有)移交给接收囚犯的机构。移交过程需制作笔录,并由移交方、接收方和囚犯签字。

若囚犯死亡,需在死亡笔录中明确记录未使用的剩余存款、寄存物品及其他个人财产(如有),以便移交给囚犯亲属或建议依法处理。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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