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为民众分割土地而败诉,岘港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上诉了什么?

因‘拒绝’为民众分割土地而败诉,岘港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上诉了什么?

岘港第二区人民法院刚刚发布通知,关于第二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岘港)就涉及L.M.D.先生(居住于岘港)土地分割案件的行政初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分支机构对初审判决的全部内容提出上诉,并建议进行二审:修改初审判决的全部内容;不接受L.M.D.先生的起诉请求。

提出的理由是:法院在上述判决中的认定和论证不符合土地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法律依据为D.先生执行土地分割。

与此同时,L.M.D.先生也已向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审查并给出明确答复。

时间的拖延给D.先生家庭的生活保障带来了困难。同时,存在如法院认定那样适用法律规定不当的迹象。

如果不同意分割土地,建议说明由哪个个人或机构负责……

根据案件内容,L.M.D.先生是起诉人,而被起诉方是山茶郡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原),现为第二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继承诉讼权利和义务)。

档案显示:第59号地块,面积1,433.8平方米,起源于属于韩江沿岸旅游服务区的地块,根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2011年第5097号决议,按1/500比例详细规划。

根据该规划,该地块被划分为四个城市居住地块,其中两个地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一个地块面积为4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

随后,上述地块被合并为第1号地块(1,341.1平方米)。该地块于2011年获得红皮书,并登记转让给D.先生。

2024年,D.先生获得红皮书换发(第10号地块),面积1,341.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市居住。

之后,D.先生又接收转让了第57号地块,面积92.7平方米(城市居住用地)。

D.先生完成了第10号和第57号地块的合并手续,形成了第59号地块,面积1,433.8平方米,并获得了红皮书。

由于有需求,2025年,D.先生建议将第59号地块分割为三个地块,包括:两个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地块;一个面积为833.8平方米的地块。

然而,土地登记机构没有处理。

D.先生要求法院宣布上述不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行为违法;强制土地登记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土地分割的职责和公务。

初审法院认定,第59号地块的整个形成、合并和红皮书颁发过程都是合法、符合权限且无争议的。

关于分割土地的条件,根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第32号决议,城市居住用地的最小面积为60平方米。

而预计分割后的地块(包括两个300平方米的地块,一个833.8平方米的地块)均远超此限额。

地块各边的尺寸、深度确保了与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不违反基本建筑指标规定。

现场评估结果显示,在预计分割为剩余地块(833.8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已有坚固的别墅建筑,建造符合许可证要求,使用稳定。

预计分割为两个新地块(每个300平方米)的部分是空地,边界清晰,无争议。

根据法院,这种分割不会割裂或破坏现有别墅建筑的结构,确保了安全距离和周边建筑空间符合建筑规范。

对比各个时期的1/500详细规划,该地块位置原本被确定为独立别墅地块。各方也确认每个地块300平方米的面积是普遍的面积指标,符合项目中的别墅地块规划。

因此,基于与规划方案中现有面积指标的兼容性进行土地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确保了建筑规划管理与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之间的统一性……

法院得出结论,D.先生已提交了土地分割申请,该要求充分满足了土地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

然而,第二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没有按照权限执行接收和处理档案的手续,而是发布了基于法律依据不适当的拒绝处理文件……

法院接受了D.先生的全部起诉要求;宣布第二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不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行为违法。

强制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审查上述土地分割的职责和公务。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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