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文敦码头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前胡志明市财政厅厅长陶氏香兰自首

39号文敦码头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前胡志明市财政厅厅长陶氏香兰自首

预计,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将于4月7日至10日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滨城郡起义南路131号)开庭审理发生在越南橡胶工业集团、同奈橡胶总公司、巴地橡胶公司、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农业与环境部及相关单位的违规案件。

在该案中,被告人陶氏香兰(前胡志明市财政厅厅长)正在逃逸,并被公安部调查警察机关通缉。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吁被告人陶氏香兰自首,以享受党和国家从宽处理政策,并与诉讼机关合作,确保辩护权和自行辩护权,依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第61条的规定。

如果被告人不主动投案或自首,则视为放弃自行辩护权,并将按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根据案件内容,在位于胡志明市草堆坊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址的土地处理、安排方案实施过程中,橡胶集团及相关单位、组织的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转让国家财产但未按规定进行估价、拍卖的行为。

一些被告人还有行贿、受贿、利用职务、职权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不负责任导致国家损失超过5420亿越南盾的行为。

被告人黎光雄,前橡胶集团代理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被授予的职务、职权,约定收取300万美元,实际上已两次收取黎伊灵、邓福余的20万新加坡元和30万美元。随后,被告人雄将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黎伊灵、邓福余。

被告人黎光雄作为橡胶集团代理董事长、总经理,被委托管理、使用国家财产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被告人雄指示橡胶集团、同奈橡胶、巴地橡胶的下属被告人将地块从公有财产转让给私人,未通过估价、拍卖,导致国家损失5420亿越南盾。

被告人阮氏如鸾,前国强嘉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清楚知道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是国家财产。然而,被告人鸾仍创造条件、转账帮助黎伊灵、邓福余购买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未通过估价、拍卖,违反法律规定。随后,该地块被转让给被告人鸾,导致国家财产损失。通过买卖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被告人阮氏如鸾获利2978亿越南盾。

同样根据起诉书,被告人阮氏红,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被告人陶氏香兰,前财政厅厅长,出于牟利动机,实施了违规安排、处理文敦码头39-39B号地块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而被告人陶氏香兰逃逸,给案件处理造成困难。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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