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護個人數據”可能被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

上述罰款金額是在公安部正在徵求意見的《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行政處罰法令草案》中提出的。

不尊重、保護他人個人數據可能被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

在該法令草案中,公安部提議對侵犯數據主體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罰。

具體而言,公安部提議對數據主體不保護自己個人數據的行為處以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罰款。

因此,在數據主體不保護自己個人數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

此外,數據主體不尊重、保護他人個人數據的行為也適用上述罰款。

起草委員會還提議對數據主體未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同意處理個人數據時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個人數據的行為適用上述罰款。

數據主體不遵守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不參與預防和打擊侵犯個人數據活動。

除了罰款外,草案還補充了其他處罰形式和補救措施。違規的個人和組織將被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強制銷燬、刪除至無法恢復個人數據,強制退還或上繳因違法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等。

侵佔、故意洩露、丟失個人數據可能被處以最高1億越南盾罰款

法令草案還提議對違反個人數據保護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據此,對以下行為之一處以7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

– 處理個人數據以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影響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安全、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 阻礙個人數據保護活動。利用個人數據保護活動實施違法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處理個人數據。

上述罰款也將適用於使用他人個人數據、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個人數據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買賣個人數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侵佔、故意洩露、丟失個人數據。

據公安部解釋,近期網絡空間違法行為持續複雜演變。個人數據被使用、竊取、交換、出售以牟利的情況仍然發生。

此外,用戶在網絡空間應用程序和服務中的個人信息正在被數字內容服務、電子商務企業以及許多在國外存儲數據的應用程序公開收集、利用和使用。

公安部認為,這些行為需要設定處罰標準以增強法律效力,增加威懾力,預防犯罪。

根據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個人數據是數字數據或其他形式的信息,用於確定或幫助確定特定個人,包括基本個人數據和敏感個人數據。

基本個人數據是反映個人身份、普遍背景的個人數據,常用於交易和社會關係,屬於政府頒佈的目錄。

敏感個人數據是與個人隱私權相關的個人數據,一旦被侵犯將直接影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屬於政府頒佈的目錄。

個人數據保護是指機關、組織和個人使用力量、手段和措施預防和打擊侵犯個人數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