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報已就此事與專家和建設部代表進行了交流。
* 陳慶光先生(越南安和房地產投資股份公司總經理):
必須採取措施控制社會住房銷售價格

社會住房面向低收入人群,他們無力按市場價格購買住房。兩個必須並存的條件是低價格和低利潤率。
如果企業自行決定銷售價格而國家沒有控制機制,那麼這與商業住房無異,政策可能被濫用。
在我看來,一個住房項目10%的利潤率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數字。通常,企業的自有資金僅佔項目約30%,其餘為募集資金。此時,總資本10%的利潤實際上相當於自有資金約33%的利潤率。
即使企業自行定價,國家的宏觀作用仍然是決定性因素。例如,為從胡志明市、河內到其他地方如西寧、芹苴的所有地區確定一個統一價格。但國家需要主導決定適合各地區的價格框架和利潤率,以確保目標是幫助貧困勞動者實現“安居樂業”的夢想。
* 黎黃洲先生(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
社會住房價格控制機制

目前,社會住房價格由國家機構審核和批准。《住房法》修訂草案規定允許投資者自行決定社會住房銷售價格,即尊重市場供需規律和競爭規律。
實際上,投資者決定投資、選擇材料、聘請施工諮詢單位等均按市場價格進行。然而,這個價格不能完全自由浮動,而必須基於正確、充分計算合法成本的原則,低於商業住房價格15-20%。
這個價格差距是可行的,得益於投資者實際獲得的優惠,如免土地使用費、減免50%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雖然國家不干預社會住房項目的銷售價格,但投資者仍需經過“後檢”。項目完成後,投資者自行聘請獨立諮詢單位確定總投資額,稅務機關將基於合法憑證決定稅務結算。
如果銷售價格高於投資者公佈的價格,購房者無需額外支付;如果銷售價格低於投資者公佈的價格,購房者將獲得退款。
因此,其他監督措施已控制投資者的銷售價格,替代了國家機構最初審批銷售價格的做法,不用擔心投資者利用針對此類住房的優惠政策謀利。
目前,規定社會住房項目利潤率為10%是必要的,確保了政策的人道性。為避免社會住房價格過高,需要為投資者和購房者雙方提供低且穩定的利率政策。
* 武進新先生(胡志明市平泰坊):
尋找社會住房為何如此困難
我來胡志明市創業已超過10年,目前有一個孩子即將上小學一年級。我的家庭希望有一個靠近工作地點且方便孩子穩定上學的房子,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租房且每1-2年更換一次地址。
儘管我的收入較高,但我的妻子自由經營,每月儲蓄不多。多年來,我也詢問和了解了多個社會住房項目,但大多數離我工作地點太遠,交通成本高且不便。
我的公司也有幾位同事情況類似,我們有一個單獨的聯絡小組,分享社會住房項目信息,共同尋找穩定的住所。但四年過去了,仍未找到。
今年初聽說一個社會住房項目準備開盤,價格僅超過2000萬越南盾/平方米,適合家庭收入且靠近工作地點(在平泰坊),因此努力瞭解。我直接到項目現場,被指導在投資者信息頁面上註冊社會住房。但信息頁面也明確說明此註冊僅用於調查客戶需求,並非購房註冊。
我瞭解到該項目有1000套公寓,但已有12000人註冊購買。這表明需要購買社會住房的人數相當高,但建成的社會住房數量不多。
我和同事們填寫了註冊信息並匆忙準備文件等待項目開盤日,希望自己能成為幸運的1000多人之一,有機會購買一套負擔得起的公寓。
但到目前為止,所有信息僅通過媒體報道,我們尚未收到投資者或職能部門關於開盤時間或接收購房文件的任何正式信息。
* 何光興先生(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管理局副局長):
投資者確定銷售價格,仍保持10%利潤率

2025年第192號法令詳細規定了國會2025年5月29日關於社會住房發展特殊機制和政策試點第201號決議的一些條款和執行措施,允許投資者主動按正確、充分計算投資建設成本的原則確定銷售價格,不得將國家優惠計入成本,社會住房的定額利潤率為10%。
驗收完成投入使用後,投資者必須按規定審計、結算投資建設成本,以便建設廳檢查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購價格。
如果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購價格高於投資者已簽訂合同的銷售價格、租購價格,投資者不得收取差額部分;如果低於,投資者必須將差額退還給購房者、租購者。
在此次《住房法》修訂草案中,部委提議將這些規定更新入法。具體而言,補充方向為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購價格結構包括:土地使用費(如為投資者土地)、補償、支持、安置費用、項目社會基礎設施投資成本(投資者必須移交給國家)。
部委還提議取消社會住房銷售價格、租購價格的審核程序。投資者可自行批准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購價格。同時,為確保實施可行性,部委提議由政府詳細規定此內容。
關於10%利潤率的規定仍保持現行,因此在修訂補充草案報告中未提及。
* 範青俊律師(房地產法律專家):
社會住房優惠政策應轉移給受益者

在我看來,提議取消社會住房銷售價格、租購價格的審核程序並交由投資者自行批准是一個需要權衡的建議。
社會住房是社會保障政策,不是純粹的市場商品,因此價格控制是確保支持正確對象的核心因素。
交由投資者自行確定價格可能導致成本確定偏差的風險,特別是對於銷售時難以核實的項目,同時將部分風險轉移給購房者——低收入群體——當他們缺乏評估價格合理性的工具時,容易引發糾紛。
社會住房享有許多優惠(土地、稅收、信貸、手續),這些優惠必須“轉化”到銷售價格中,以降低受益者的成本。




